一名男子因違反強制檢疫規例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星期

  一名四十三歲男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六月二日)于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星期。

  該名男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中環的指明酒店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其后警方接報于五月二十日到場處理案件時,發現該名男子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并脫下電子手環。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 8(4)及8(5)條,今日于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星期。

  衛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強制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檢疫令的人絕不容忍。發言人重申,遵從強制檢疫令對全港同心抗疫至為重要。

  根據《規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臺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游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衛生署嚴正提醒受強制檢疫人士應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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