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聚焦:斗殴双方如何担责 赔偿涉及哪些?

(原标题:专家详解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四大焦点)

10月28日10时10分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救援人员已打捞出13具遇难者遗体。公交车坠江原因也已查明,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尽管通报称系两人互殴致公交失控,但公众对于救援难度、互殴双方心理状态及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提出疑问。就这些引发舆论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并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水域复杂致潜水作业难度极大

“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搜救”“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连日来,官方多次发布通报营救进展。

很快,通过三个步骤将落水车辆打捞出水的方案出炉:一是准确定位落水车辆位置;二是组织潜水员对江底车辆进行拴套、固定,为起吊作业做准备;三是利用浮吊船起吊车辆。

10月29日6时,70多艘救援船只到达事故水面开展救援;多波束声呐和三维侧扫声呐到达现场,开展涉事车辆搜索定位;15名潜水员在现场待命,相关潜水设备将陆续到位;多艘浮吊船到达事故现场水域待命。

由于水域复杂、江水较深等原因,搜救工作远比想象中艰难。但是,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此有质疑声音。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救捞工程船队队长周东荣说,由于有危险品气体和大型设备导致不适合空运,这些专业设备在路网交管部门通力协作下以最短时间从上海运到万州。

10月29日23时,所有深潜设备均已到达码头。

困难不止这些。据周东荣介绍,公交车下落速度较快,外加水流影响及江水较深,寻找公交车的具体位置较困难,通过多波束扫测仪器和水下机器人探测到车辆位置后,发现水深73米左右(压力超过标准大气压的7.3倍)。

“一般超过60米水深是空气潜水极限,需要使用专业氦氧潜水技术,而且潜水前需要根据实际水深配置潜水员呼吸用的氦气和氧气的比例,稍有不慎潜水员将有生命危险。”周东荣说。

同时,前期勘测发现,水下环境复杂,有乱石、钢结构、渔网和乱流等危险因素,潜水员水下可见范围只有1至2平方米,潜水作业难度极大。

10月30日6时48分,潜水员开始下水作业。但潜水员发现公交车车窗玻璃全部破碎,在车辆前方数米处有一断崖。潜水员进入公交车内搜寻遇难者遗体。此外,公交车视频监控记录仪结构复杂,需打捞上岸后才能由专业人士拆卸。

“此次救援为三峡库区蓄水以来难度最大的。”10月31日上午,应急管理部牵头的部际联合工作组与现场指挥部会商指出,一是相对船只来说,公交车目标太小,难以精确定位;二是水过深导致作业方式复杂耗时,危险大;三是水底地形复杂,干扰物多;四是多地调集资源,多部门响应,需要多类型救援队伍配合行动。

尽管救援困难重重,但整个救援行动依然有序朝着既定计划运行。

截至目前,救援人员先后打捞出13具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高度情绪状态主导互殴行为

事发后,公安机关走访了事发前下车的4名乘客,并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了事发当时情况。

因道路维修,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乘客刘某的目的地,驾驶员冉某对此也及时提醒了车上乘客。但刘某达到目的地附近时强行要求冉某停车,后两人发生争执互殴,造成车辆失控。

事发时,互殴双方心理状态是怎样的?是否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

在重庆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长童新看来,事发时,刘某和冉某两人都处于高度情绪状态,此时情绪主导了各自的行为。

“首先我们看到,女乘客刘某今年48岁,这个年龄正值女性更年期,可能导致她的情绪不稳定、易怒。另外从她的行为推断,她可能是一个比较关注自己需要的人,平时生活中也可能比较强势,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就容易爆发,容易产生攻击行为。”童新说。

而谈到公交司机冉某的心理状态,童新认为,冉某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下车义务,自身没有过错,所以遭到女乘客人身攻击后,会委屈和愤怒,继而情绪爆发,并由此产生反攻击行为。

在此次事故中,十余名无辜乘客也因为二人的违法行为坠江身亡,他们当时又是一种怎样的心理呢?

童新认为,其他乘客当时的心理状态应该是从众和观望的心理,群体里没有人站出来制止,我不会“出头”。此外,大家对两人的情绪状态和攻击行为的顾虑,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不愿把麻烦招到自己身上来。

“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可能大多没有驾驶经历,没有对两人争执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直至惨剧发生。”童新说。

双方互殴行为涉嫌犯罪

官方在公布事故原因时也说明,当时在公交车上互殴的双方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行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抢劫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说,公交车是一个公共的环境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公交车的行驶安全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此案中司机冉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车辆的行驶安全涉及当时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但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二人发生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致车辆失控,二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对于刘某与冉某斗殴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丁胜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中。一般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实害犯。

“通俗点说,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成立从结果上只需要具备危险即可,行为人在主观上也只需要认识到危险性,不需要追求或者放任产生实际损害;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追求或者放任上述实际损害的发生。”丁胜明说。

丁胜明认为,从此案情节来看,首先,公交车上乘客众多,又是在桥上行驶,乘客刘某击打的是司机头部,并且在击打行为之前已经有长达5分钟的激烈争执。刘某作为正常人应该认识到,进一步的身体冲突可能引发司机的强烈反应,可能造成大量乘客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此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同的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作为公交车司机,具有平稳驾驶、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在遭遇野蛮乘客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停车,驱逐乘客下车或者报警等待民警处理。在此案中,虽然最先动手的是乘客,但司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驾驶席上与他人互殴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所以,司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毫无问题的。”丁胜明说。

此外,丁胜明还提到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是司机在遭遇野蛮乘客时故意歪打方向盘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完全归责于司机,此时乘客原则上不需对肇事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乘客之前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高度危险,仍然可能就这种危险单独成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类似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的事情不断见诸媒体,如何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呢?

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前这类冲突发生后要么是被及时制止,要么就是万幸没有酿成重大事故。所以谈到此类事情时,公众更多的是停留在舆论谴责,但其实对其中存在的公共危害的认识是不到位的。

“万州公交坠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公众要明确地知道,这种行为不仅是要受谴责的,而且很可能将造成重大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公民的相关法制宣传和教育还有待改进和提升。”程德安说。

遇难乘客家属怎样索赔

肇事乘客与司机涉嫌刑事犯罪,遇难乘客家属又该如何提起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乘客刘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应在其个人遗产范围内执行。”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公杰说。

另外,此案中可能还涉及保险赔偿问题。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说,若存在遇难乘客自己或他人购买的以遇难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无约定受益人时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在公交公司购买的保险方面,因乘客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人,遇难乘客家属可依有效驾乘险合同主张保险金,前提是公交公司购买了驾乘险;如果针对车辆运营中对乘客的可能侵权导致的其他侵权责任风险购买了责任险,遇难乘客家属也可按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不过,由于乘客不是第三人,不存在依交强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而主张保险金的可能。”曹兴权说。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晓锋 战海峰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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