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娶相恋10年美娇娘不行房 被逮偷吃花童妈惨了

男子与爱情长跑10年的女子结婚,婚后却变冷淡又不行房,后被逮到偷吃结婚时花童的妈妈,被判离婚与赔偿。(示意图)

菠萝日报消息:据台媒报道,新北市一名陈姓女子,4年前与爱情长跑10年的詹姓男子结婚,岂料婚后詹男态度丕变,不仅拒行房还早出晚归,陈女找征信社调查后才发现丈夫有外遇,小三还是两人结婚花童的妈妈简女,愤而提告离婚并求偿。新北地院考量两人已破坏陈女婚姻圆满,除判准离婚另判詹男须赔60万元,简女须赔30万元。

法律评析

民法第1056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按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受有损害之一方配偶更可于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后,请求因判决离婚所生之损害赔偿,称为“离婚损害”,例如因离婚而必须搬家所生的搬家费用。若是因虐待而离婚,产生的损害有可能是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慰抚金而可以请求赔偿,这种情况则是可以请求民法第184条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因损害”。

本案例中,詹男于结婚后不与陈女同房,时常早出晚归,且与简女之交往超出有配偶之男女应有的相处份际,所以虽然无法证明确实有通奸(需证明双方有合意性交,而本件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还是可以认定詹男已破坏共同生活与美满、安全、幸福的婚姻关系,使婚姻无法继续维持,法院因此判准离婚。因本件离婚原因为民法第1052条中,有重大事由(不行房、与简女交往过从甚密),难以维持婚姻,故陈女可依民法第1056条第2项向詹男请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且同时可向詹男及简女依民法第18 4条第1 项、195 条第1 项前段、第3 项、第185 条第1 项前段请求侵权行为、侵害人格法益重大及侵害配偶权等,请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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