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业主因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罚款六万七千六百元

  一名業主由于沒有遵從根據《建筑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十二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六萬七千六百元。</p>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于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一百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臺僭建物。

  有關僭建物事先并無獲得屋宇署的批準,違反了《建筑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筑物條例》第24(1)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于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提出檢控。該業主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后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筑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筑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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