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就美国发表的报告涉及香港的内容进行回应

  就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的報告涉及香港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九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時作以下回應:</p>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成為美國法律。法案明顯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毫無理據,更向暴力示威者發出錯誤信息,以及損害香港和美國之間的關系和利益。對美方無視港方多次提出的切實關注并讓法案成為美國法律,特區政府表示極度遺憾。」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按照《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方針。」

  「保障人權和自由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除了《基本法》外,人權和自由在香港也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人權和自由,亦必定全力維護。」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政治篩選』并不存在。」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港獨』的主張公然違反《基本法》,直接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有違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列明的憲制與法律基礎。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法庭案例都已清楚指出,言論自由并非絕對。」

  「在政制發展方面,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要落實這個目標,社會需要在法理的基礎上,在平和、互信的氛圍下,透過對話解決分歧,達致各方可接受的共識。特區政府會審時度勢,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推動政制發展。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于二○一三至二○一五年間依法推動政制改革,并提出切實可行達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但被立法會內號稱爭取民主的議員否決。」

  「就《二○一九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行政長官已在去年六月十五日宣布暫緩條例草案,其后亦表明,修例工作已完全停止。行政長官并在去年九月四日宣布,特區政府會在立法會復會后正式撤回條例草案,而保安局局長已在去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撤回條例草案。報告中提到條例草案『授權行政長官就個案移交安排作決定』是錯誤的說法。按照現已撤回的條例草案,行政長官不能繞過法庭向任何請求方移交逃犯。特區政府對報告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遺憾。」

  「由去年六月至今,香港有超過一千宗示威、游行和公眾集會,但不幸很多演變成暴力違法事件,包括肆意堵路、投擲汽油彈、擲磚、縱火、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港鐵及輕鐵設施,以及毆打不同意見人士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對此,警方一直嚴格根據法律果斷執法,保障市民大眾的生命財產,令社會恢復秩序。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謹慎和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會在需要時,才會使用適當武力。警方使用武力,是應對當時的情況,使用的地點及程度均取決于當時暴徒的暴力行為和現場狀況。如果巿民大眾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無須使用任何武力。」

  「在法治方面,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本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確立了刑事檢控獨立運作的憲制原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與否的決定,必須就所得的證據和相關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并按照已公布的《檢控守則》行事,當中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或所謂『政治檢控』。」

  「此外,特區政府一直以全方位和積極主動的態度打擊販運人口,以及加強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保障和福祉。特區政府在二○一八年三月成立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跨局/部門督導委員會,并制定《香港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包括三十多項措施,全面并具策略性和針對性,涵蓋識別受害人、調查、執法、檢控、保護和支援受害人、預防工作和與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關系等范疇。此外,特區政府在二○一九至二○財政年度起每年增撥超過6,200萬元,在不同部門設立近100個新公務員職位,專責打擊販運人口,充分顯示特區政府在有關方面的承擔和決心。盡管我們大力加強販運人口受害人識別的工作,但被識別為受害人的比例仍然維持在低于百分之零點三的水平(二○一八年只有18人被識別為受害人),進一步印證販運人口在香港并不普遍的觀察。」

  發言人重申,外國議會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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