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及海关提醒旅客返港时勿非法携带濒危动植物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香港海關(海關)今日(一月十七日)提醒離港旅客,返港時切勿攜帶未領有所須許可證的瀕危動植物。</p>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第586章),任何人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動植物,包括其部分和衍生物,均受許可證制度所規管。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二○一九年在關口檢獲瀕危物種的個案超過七百宗,常見的有花旗參、蘭花(包括蝴蝶蘭等人工栽培品種)、象牙、活生爬行動物、穿山甲鱗片,以及乾海馬。

  發言人強調,部分動植物遭過度采捕正面臨絕種的威脅,因此其進出口受到國際公約規管。《條例》已于二○一八年五月經修訂將罰則提高,以加強阻嚇作用。任何人違反有關申領許可證的規定,即使作非商業用途,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而有關物品亦予沒收。漁護署與海關會繼續緊密合作,并加強執法以打擊瀕危物種非法貿易。

  農歷新年假期將至,市民如欲在外地購買動植物制成品作紀念品,應留意有關動植物是否屬于瀕危物種。他說:「自新罰則生效后,有關案件的判刑明顯地加重,我們注意到不少被法庭判監的例子。其中,一名旅客因非法攜帶一只象牙手鐲進入香港被判監兩星期。另一名旅客則因非法攜帶三十克海龜飾物進入香港被判監四星期。由于要分辨動植物紀念品是否源自瀕危物種可能并不容易,旅客若對有關紀念品是否受管制存疑,漁護署建議他們切勿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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