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于港澳臺從事科技研發人士接受強制檢疫申請機制

  政府五月十八日公布豁免于內地、澳門或臺灣從事科技研發合作活動的人士接受強制檢疫的申請機制。創新科技署即日起處理有關申請。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屬必要,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豁免以下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合資格企業或機構須為:

  (i)香港的公營研發機構(即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汽車科技研發中心、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和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或

  (ii)從事科技研發工作的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

  每間合資格企業或機構最多可有兩名人員包括擁有人及/或全職雇員獲豁免,而且該等人士需前往內地、澳門或臺灣進行以下其中一項與研發相關的活動:

  (i)與位于內地、澳門或臺灣的企業或機構合作而實地進行研發工作;

  (ii)選購必要的物料或設備,以支持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在香港進行的科技研發工作;或

  (iii)監督該合資格企業或機構位于內地、澳門或臺灣的科研設施的運作。

  獲豁免人士必須承諾遵守下列規定:

  (i)只作出以獲批科技研發活動為目的的行程;

  (ii)只前往及逗留于獲批科技研發活動的相關設施、企業或機構所在的城市;

  (iii)在內地、澳門或臺灣停留期間采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衛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以及

  (iv)回港后十四天內須接受由衛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并向衛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豁免安排詳情和申請表格載于創新科技署網站(www.itc.gov.hk)。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須以電郵方式分別經科技園公司([email protected])或數碼港([email protected])向創新科技署一并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和所需證明文件。公營研發機構須以電郵方式直接向創新科技署([email protected])一并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和所需證明文件。

  如有查詢,請聯絡創新科技署(電話:2594 5602/2594 5932;電郵:[email protected])。

  現時,所有入境內地及澳門人士均須接受內地及澳門當局的十四天強制檢疫安排。特區政府正與內地及澳門有關當局商討互認由認可化驗所發出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以豁免相關跨境人士接受強制檢疫。政府會稍后公布有關安排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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