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言人就有關國家安全法的關注作出聲明回應

  近日法律界就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表達了不同意見,律政司發言人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以下聲明回應關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所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國家安全屬于中央事權,并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范圍之內。鑒于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于《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并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并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繼續在有需要時就議題作出解釋,希望公眾人士對此能夠客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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