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主席和各位議員的努力,讓《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最終可以在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這兩天辯論,有不少議員支持盡快審議通過《條例草案》,讓香港特區可以早日完成實施《國歌法》的憲制責任,我謹此表示謝意。

  我亦要感謝《國歌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及各委員的努力,在二○一八至一九立法年度經過17次會議、超過50小時的討論,于去年五月二十四日順利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并于六月二十八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我現在會簡單講述《條例草案》的背景和內容,然后就議員過去兩日的發言作回應。

  《條例草案》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在二○一七年九月一日通過,并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于全國施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特區政府在立法過程中,在不同階段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聽取和吸納社會各界及市民的意見。

  《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條例草案》的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條例草案》第1部是「導言」,包括條例的簡稱和釋義。

  《條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國歌」,列明有關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及場合,這些全屬「指引性」條文,并沒有附帶罰則。其中包括說明奏唱國歌當守的禮儀只適用于「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以釋除公眾對「電視播放國歌時市民是否須立即肅立」等問題的疑慮。這一部亦訂明在列于《條例草案》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這些場合包括特區政府官方場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條例草案》第3部是「保護國歌」,禁止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并就罪行訂立罰則。過去兩年,在審議的過程中,坊間就《條例草案》第7條有關侮辱國歌的罪行提出不同個案情境,想知道個別情境會否觸犯法例,我們都盡力作出回應。有些人希望政府就所有個案情境,評論是否會觸犯法例,這是不可能的,執法機關必須根據法例的要求,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搜集所得的證據作考慮,最終由法庭按香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作出判決。不過,這不代表法例不清晰,相反地,我們的立法目的十分明確,就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簡單而言,市民若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用擔心。

  《條例草案》第4部是「推廣國歌」,條文要求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及電臺透過現時的牌照條款,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廣播國歌。這兩項要求實際上與現行做法相近,既反映全國性《國歌法》的原意,同時兼顧香港的實際情況。隨意批評有關條文是「洗腦」,是沒有根據的。

  《條例草案》第5部是「補充條文」,訂明在香港觸犯有關國歌的規定的罪行,會按照香港法律進行調查及予以檢控。

  《條例草案》第6部是「相應修訂」,是就其他條例,即《商標條例》和《法例發布條例》 作出的相應修訂。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我相信這種尊重精神對市民大眾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而且容易做到的。就著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則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

  回應議員觀點和質疑

  聽了兩日的辯論,我想特別回應一下議員幾個主要的觀點和質疑。

  一、尊重國歌

  這兩天,我聽到不少議員提出一個觀點,認為《國歌條例草案》是逼人尊重國家、尊重國歌,甚至逼人愛國。

  首先,我認同得到別人的尊重,不能單靠實施刑罰,亦要從教育、宣傳等著手,正因如此,《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亦有所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示,讓學生學習歌唱國歌、明白國歌的歷史、精神和意義,同時亦規定本地持牌電視及電臺須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廣播國歌。此外,我們亦會加強對國歌和宣傳和推廣,務求令市民進一步增強國家觀念,從而令大家更尊重國家和國歌。

  除了教育宣傳外,我們亦需要定出一些明確的規范和指引,讓市民有所依循。因此,我們定下一些指引性條文,讓大家知道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和場合,這些條文都是「指引性」而非懲罰性。

  盡管如此,我們仍不能排除有極少數人會因為種種不同的原因,存心、故意、公開侮辱國歌。事實上,過去的確有這些情況發生,有人在球場「噓」國歌、侮辱國歌,因此我們實在有必要訂立明確法例和罰則,禁止這些侮辱性行為。

  總的來說,我認為應該教、規、懲并重,一方面令大家明白我們在同一個國家,大家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源遠流長,泱泱大國,大家應該尊重國家,亦應該尊重和維護作為國家的象征和標志的國歌,同時,對一些心存不軌、意圖侮辱國歌的人應該施以適當的刑責和罰則,予以阻嚇。

  二、《條例草案》刑罰水平

  另一點議員談得較多的是罰則水平,有議員甚至形容《條例草案》是嚴刑峻法。就此,我重申《條例草案》所訂的刑罰水平,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中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的刑罰水平一致。由于國歌和國旗、國徽同樣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我們認為把侮辱國歌罪行的刑罰水平訂于與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一致的刑罰水平是恰當的。再者,《條例草案》的刑罰只是最高刑罰,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而量刑。

  三、《條例草案》與言論自由

  最后一點我想回應的,是有關《國歌條例草案》與言論自由的關系。部分議員認為《條例草案》一旦實施,會壓縮言論自由的空間。我相信在座每一位,包括反對《條例草案》的議員都會同意,「表達自由是重要的,但并非沒有界限」。

  《條例草案》只限制一種表達方式,即禁止市民以公開和故意侮辱國歌的方式表達意見。這種限制是有限度和合理的。終審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審理涉及侮辱國旗的吳恭劭案時,已清楚確立這一點,《基本法》保障表達自由,但國旗作為國家的象征,限制以侮辱國旗方式表達意見并不違反《基本法》。這個案例,特區政府過去兩年引述了很多次,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實事求是,不應利用《條例草案》制造不必要的恐慌。

  總結

  主席,正如剛才所說,《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包括政府及立法機關,都有憲制責任盡早在本地落實實施。

  主席,我動議恢復二讀《國歌條例草案》,希望議員能支持并通過《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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