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就《國歌條例草案》發言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就各位議員在修正案合并辯論的發言,由于我在二讀發言時已就大部分提出的意見作出回應,所以在此我不再重復。我現在集中回應四位議員提出的21項修正案。首先,特區政府并不支持這些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其中兩項修正案旨在刪去《條例草案》第5(2)條,以及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附表3之前,須就有關修訂諮詢公眾不少于三個月。特區政府認為以附屬法例形式(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修訂附表3較為合適。至于議員就公眾諮詢方面的修正建議,特區政府會視乎屆時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考慮,因此我們不支持這些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另一項修正案旨在加入第5(5)條,訂明「就第7條而言,呼吁不出席或參與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并不視作侮辱國歌」。《條例草案》第7條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法例時,我們會以這些原則作基礎。只有在搜集到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才會作出檢控。舉證責任落于檢控的一方,案件最終由法庭按香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作出公平的判決。市民如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根本不會觸犯法例。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第7條已清晰列明構成侮辱國歌罪行的元素,因此不支持此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另一項修正案旨在修訂《條例草案》第5(2)條,訂明不得將宗教儀式的場合列入附表3。由于全國性的《國歌法》第4條并沒有此規范,我們不支持此修正案。

  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一項修正案,旨在令修訂附表3的附屬法例須以「先審議后訂立」程序進行。由于此程序一般需時較長,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同樣可以讓立法會有時間審議有關修訂,我們認為以「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處理附表3的修訂更為合適,因此我們不支持這項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三項修正案旨在刪去有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明禁止使用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的場合、場所或目的的條文。

  《國歌法》第8條規定,「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條文中的「等」字顯示本地立法時須考慮還有其他不得使用國歌的場合、場所或目的,刪去第6(1)(c)及6(5)條,會令法例未能充分反映《國歌法》第8條的內容,因此我們不支持這三項修正案。

  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一項修正案,旨在令為施行第6(1)(c)條所作出的訂明的附屬法例須以「先審議后訂立」的程序進行。跟梁議員提出修訂第5條一樣,我們認為以「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處理更為合適,因此我們不支持這項修正案。

  兩項分別由陳志全議員和梁繼昌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旨在降低犯侮辱國歌罪行的刑罰水平。由于國歌和國旗、國徽同樣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我們認為把侮辱國歌罪行的刑罰水平訂于與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一致的刑罰水平是合適的,因此我們不支持這兩項修正案。我們必須強調,第5級罰款及監禁三年是干犯侮辱國歌罪行的最高刑罰水平。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案情而作出量刑。

  三項分別由胡志偉議員和陳志全議員對《條例草案》第7(7)條提出的修正案旨在縮短該條文設定的檢控時限。考慮到觸犯第7條的個案有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的調查及搜證時間較長,現時的條文已在有效執法及合理檢控時限之間作出平衡。由于這三項修正案會影響《條例草案》的有效執法,我們不予支持。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三項修正案旨在修訂第9(1)(b)條,加入第(iii)款,要求教育學生國歌作詞人及作曲人的生平及死因。

  我們認為陳志全議員的建議與《國歌法》的立法原意無關,因此不支持這三項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其中兩項修正案旨在把為施行第10(3)條而規定日期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并須以「先訂立后審議」的附屬法例程序進行。

  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第10條時,參考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相關做法,建議由行政長官規定藉政府宣傳聲帶或政府宣傳短片廣播國歌的日子,并在作出規定后,盡快在憲報刊登。我們認為第10(4)條的安排合適,因此不支持此修正案。

  陳志全議員提出的其中一項修正案旨在限制行政長官可規定廣播國歌的日期的日數。《國歌法》第12及13條并沒有就廣播國歌的日期的日數作出規限,因此我們不支持此修正案。

  楊岳橋議員就《條例草案》第11條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加入(1A)條,訂明本條例中的條文只受香港法例規限并只按照香港法例解釋。《條例草案》第11條已訂明在香港內觸犯有關國歌的規定的罪行,須按照香港法律進行調查及予以檢控。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第11條已能清晰反映立法原則,因此不支持這項修正案。

  主席,就四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已作清晰的解釋,希望在席議員投票反對四位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21項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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