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法庭定罪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四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于樂富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九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并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后經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于薄扶林碧瑤灣的住宅物業,因此并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該租戶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被告于昨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即時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發言人表示,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厘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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