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宣誓仪式奏国歌合情理

《星岛日报》1月10日发表题为“议员宣誓仪式奏国歌合情理”的评论文章,全文内容如下:

《国歌条例草案》将于本月下旬提交立法会首读,正式开展立法程序,当中建议增设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前须奏国歌环节,以及延长警方检控时间到事发后两年,成为泛民主派议员主要质疑的内容。

现时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司法人员宣誓仪式都有奏国歌,以体现“一国”原则,立法会作为治港政制架构的重要部分,法案对议员的宣誓就职仪式提出同样要求,合情合理。

泛民议员担心这会否成为撤销议员资格的新渠道,质问缺席奏国歌环节会否被视为没有作好宣誓而被DQ,其实是本末倒置。对国歌的尊重,代表对国家的尊重,而非对单一执政党的尊重,除非认同港独或香港属于其他国家,否则议员根本就不应该缺席这环节。

议员要做政治表演,也不应该找象征国家的国歌、国旗、国徽来玩。要玩就不要做议员。

辱国歌罚则 法国比港重

对自己国家的尊重,中外皆然,不少国家都对侮辱国旗和国歌定下明文罚则,以法国为例,最高刑罚是监禁六个月和罚款七千五百欧罗(约六万八千港元),比香港建议中的最高罚则为重。一些大型国际赛事亦明文规定,要参赛者和出席者尊重对手和自己的国歌,本港足球总会就曾经因为有球迷向国歌喝倒采,而遭国际足协罚款,而再犯者更有可能被罚闭门作赛。

球迷嘘国歌,为当局解释把检控限期延长至事发后两年,提供了鲜活例子。一般简易治罪的案件检控限期是六个月,但是一些人多场合,要确定谁人在嘘国歌和搜集证据,或者一些在网上发表侮辱国歌的行为,由发现到追查源头,亦可能需时甚久,法案实际规限警方接报后最迟一年就要提检控,根本就不存在一些议员担心“秋后算帐”的行为。

至于有议员指内地《国歌法》提及的罚则,只是警告或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实际上是忽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把《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同日,还修订了刑法,列明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务实审议法案勿拉布

本港最高罚则判囚三年和罚款五万元,与有关侮辱国旗和国徽的罚则一致,又没有未审即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分,比法国还轻。

本港独特的政治环境生态,令《国歌条例》成为敏感议题和拉布题材。有议员表明会逐“字”斟酌,不排除又会如早前审议高铁西九站一地两检的法案般,提出形形色色的枝节问题,或者夸大一些“误堕法网”的可能。

不过,官员已经澄清,市民在茶餐厅听到电视播国歌时不必停餐肃立,对于在甚么公共场合奏国歌时要肃立、哪种行为是故意侮辱国歌,可凭常识判断,西九站启用以来,也没有滥法事件。议员宜以务实态度面对《国歌条例》立法,部分议员如为满足其支持者而进行政治表演,亦宜适可而止,避免大拉特拉到令市民大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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