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十二月二十二日有集會人士揮動港獨旗幟,發表港獨言論,并把國旗拆下丟在地上,特區政府發言人強烈譴責有關行為,并指違法人士須負上刑責。</p>
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針政策。
他説:「提倡香港獨立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不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發言人強調,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