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被定罪

勞工處今日(八月四日)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該處因應今日一名女子因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0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于二○二○年四月接獲一名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雇主對一名女子的投訴。由于經調查后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女子協助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而投訴人亦愿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雇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雇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二○一八年二月九日正式生效的《2018年雇傭(修訂)條例》已將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及濫收求職者傭金罪行的最高刑罰增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有關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或濫收傭金的查詢或投訴,請致電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或親身前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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