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越南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四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昨日(五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于五月四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青衣一間物流中心內拘捕四名越南籍男子,年齡介乎三十至三十五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從事倉務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當中三名越南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雇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后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被捕的四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雇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雇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雇員前,必須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雇員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閱雇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雇員作出查詢,而雇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雇用有關雇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雇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癥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吁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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