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因走私穿山甲鱗片,違反條例罪名成立被判監禁

  兩名旅客因走私穿山甲鱗片,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罪名成立,五月十二日被判監禁。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一名二十歲男旅客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出發,經埃塞俄比亞于去年七月十七日抵達本港,與一名四十六歲男旅客準備返回內地,海關人員在兩人的行李中各發現約五十公斤的穿山甲鱗片。

  漁護署跟進調查后,檢控該兩名男子非法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列明物種。兩人早前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今日分別被判監禁二十七個月及二十一個月。

  穿山甲共八個物種,均屬《公約》附錄I列明物種,于香港受《條例》規管。《條例》的罰則已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修訂并較以往大幅度提升。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而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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