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書面答復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已于本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第四十四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國安法法官),而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研究:

  (一)行政長官可否未經征詢首席法官的意見,指定國安法法官;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可以,行政長官可在什么情況或基于什么考慮下這樣做;

  (二)行政長官可否不接納或只部分接納首席法官就指定國安法法官所提意見;及

  (三)當國安會和首席法官就指定國安法法官所提意見不一致時,行政長官應否優先考慮首席法官的意見;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就陳淑莊議員的問題的三個部分,政府的答覆是,指定法官的權力在于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亦可征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于二○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長官指定首批裁判官時,行政長官已征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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