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獲授權簽署人被除名四個月

  注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一名注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因進行違例建筑工程而犯有行為不當,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于今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裁決及命令今日(七月三十一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于以下連結: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31/cgn202024314284.pdf

  紀律委員會命令將該注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稱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姓名在憲報刊登日起計四個月內,從根據《建筑物條例》第8A(1)(c)條備存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中刪除,以及該注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八萬八千五百元與紀律研訊相關的費用。

  該注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約于二○一二年十月期間,在新界西貢北搭建天臺搭建物,而有關工程未有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準及同意,違反《建筑物條例》第14(1)條。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注冊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如犯有在建筑工程方面的行為不當,違反《建筑物條例》的條文,可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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